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费支出行为,简化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全部经济事项支出均纳入财务审批范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经费支出审批遵循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二)逐级审批原则。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三)权责一致原则。审核人对所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经费支出,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本人不得审批。
第五条各环节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经费类别、性质和在各自职责范围与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核经费支出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六条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积极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合规安排支出,负责经费收支的审批;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中违法行为(伪造票据、虚编报表、套取资金、设置“小金库、违规收费、预算失控以及资产处置损害学校利益等)负责。
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七条各类报销单据均须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经费支出后续审批程序。各类报销单据严格扰行报销手册规定。已完成全部审批程序的单据在支付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单据,财务处可以停止支付。
0 · 5万元(不含)以下的,财务处专人、财务处科长审核;
0 · 5万元(含)一5万元(不含)的,财务处专人、财务
处副处长审核;
5万元(含)以上的,财务处专人、财务处处长审核。
第八条日常公用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0 · 5万元(不含)以下的,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0 · 5万元(含)以上的,另须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另须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50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严格扰行《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另须院长签字。
第九条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0 · 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0 · 5万元(含)以上的,另须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另须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50万(含)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严格扰行《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另须院长签字。
第十条下列常规性经费支出,在程序规范、限额审批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审核支付程序:
(一)按期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生活补贴、丧葬抚恤费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直抟到财务处办理支付。
(二)按期汇总发放的学生各类奖助学金支出,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支付。
(三)按年度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经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支付。
(四)各类预付款项在收取发票后进行的冲账报销,经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严格扰行《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三公经费及评审费、劳务费等支出严格抚行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严格按照年初经审批的经费额度进行报销,经财务审核超额度部分,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第十四条院长对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联系)院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按审批权限审批相关经费支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负责人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所负责项目的经费支出,承担直接责任。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支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财务处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审核大额经费支出和特殊经费支出,履行经费支出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慈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定期、慈机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坐支、挪用、截留、转移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和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学院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并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财务报销制度》(〔2004〕)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