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人:财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8-17   浏览次数:17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效能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参加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仪器设备、基建工程、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项目的评审、评价、考核和鉴定等活动的评委或专家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坚持符合规范、工作必需、严格管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相关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学院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劳务费用标准见《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劳务费项目一览表》(附件1)。各类项目劳务费标准为劳务费用的上限,不得超标准报销。院外专家劳务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额由财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五条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劳务费发放实行经办部门申报,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批准的审批程序。部门因工作需要申请其他部门职工协助完成的,应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审批报告为报销审核的必要凭证。

院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由经办部门负责申报,填写《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院外专家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件2)、《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院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附件3),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申报部门备案后,按照学院财务审批程序予以发放。

院内人员劳务费发放。由经办部门负责申报,填写《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院内教职工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件4)、《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院内教职工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附件5),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申报部门备案后,按照学院财务审批程序予以发放。

学生劳务费发放。由经办部门负责申报,填写《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件6),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填写《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附件7),由学生签字确认,申报部门备案后,按劳务申报程序予以发放。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

在正常工作日组织开展评审等活动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评审等活动的有关人员;

参与被评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超标发放劳务费,严禁虚报、超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学生劳务费不得以发代支。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凡本规定未涉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的劳务费,可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相关程序扰行。

第九条其他劳务费用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