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门诊医疗费管理规定
发布人:财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8-17   浏览次数:190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费支出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参照省直机关工委做法,按照发放医疗备用金、适度报销医疗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备用金发放标准。退休及50周岁以上在职人员,医疗备用金为每年3000元;40一49周岁在职人员,医疗备用金为每年2800元;30一39周岁在职人员,医疗备用金为每年2500元;29周岁以下在职人员医疗备用金为每年2000 元。医疗备用金用于个人年度门诊就医支出,结余归己。

      二、就医地点。门诊就医应在医保定点医院(出差期间急诊除外)。

      三、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门诊、检查费用,属于个人自费的费用不予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费报销仍扰行院〔2016〕55号文件。

      报销凭证。凭门诊医保处方和医疗费收据;外购药品凭定点医院出具的外购药品处方和医保定点药店开具的医保发票。因医院原因无法出具纸质处方的,必须要提供病例复印件和医院出具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名称。

      报销比例。在扣除发放给个人的备用金和医保卡(存折)上单位缴存的金额后,29周岁以下报销65%;30一39 周岁报销75%;40一49周岁报销85%;50周岁以上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0%。厅级干部按国家规定报销。

      封顶管理。职工门诊医药费实行封顶管理,除扣除部分外,在职职工6000元/年,退休职工10000元/年。

         四、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扰行。院内聘用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