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19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的前身为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81年成立的安徽省直机关业余大学和1988年更名的安徽省直职工大学,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转设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简称:安城院)。英文名称为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CITY MANAGEMENT。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高教基地淮海大道300号。

学院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学院秉承“厚学、笃行、奋进、创新”的校训,遵循“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立足安徽、服务城市”的办学理念,不断提升办学育人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着力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契合、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综合性示范高职院校。

第六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学院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涵盖财经商贸、公共管理与服务、电子与信息、土木建筑、轻工纺织、旅游、文化艺术、教育与体育、交通运输、农林牧渔、装备制造、医药卫生等12个专业大类。

第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对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为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委),学院隶属举办者领导,业务受安徽省教育厅领导。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院管理体制;

(二)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相关要求,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任免学院干部;

(四)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院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依法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独立开展办学活动;

(三)为学院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四)协助学院取得国家财政经费的投入;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处理;

(六)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教学、教辅、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决定教职员工的聘任、晋升和解聘;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和国家财政性投入的财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办学成本,经物价监管部门核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的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共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由中共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下简称党代会),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并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中共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院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院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学院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188体育,188体育平台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处理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学院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或重大案件处理情况,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决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定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国有资产,筹措和使用办学经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组织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行政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对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创新活力。

学术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经学术委员会授权,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审议、评价、监督的专家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一般由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负责人及教学一线的骨干教师代表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建立健全院、二级学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代会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和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置妇女工作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部门、教辅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二级学院(教学部)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学院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二级学院(教学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依据二级学院(教学部)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书记是党务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受学院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工作,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研室、工作中心等机构,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行政部门是学院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院对外日常联系与沟通事务的职能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图文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教辅部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八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加强对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教风与学风,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院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得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录取、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数量,制定招生方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获得学院提供的各项服务,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依照学院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学生社团,参加各类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

(五)对纪律处分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国家、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在校期间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努力学习,按期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按规定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与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学院及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分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四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安徽现代城市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由学院牵头,联合相关支持安徽职教事业、关注城市发展和现代服务业的高、中职院校和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意合作的团体等,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以培养中高级应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集团接受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与管理,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徽主体由金色麦穗,红色圆形和汉字“城市”以及英文“College”构成。金色麦穗象征着丰收,意味学院培养学生的累累硕果;红色圆形象征太阳,富有生命力和朝气;“城市”二字不仅体现校名中的城市二字,更表达了学院服务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办学特色;底部的1981为建校年份。

学院校徽图示:

六十八条 学院中文字体名称图示: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称和校名英译全称。

第七十条 学院的校歌是《筑梦》。

第七十一条 学院域名为cua.edu.cn,学院微信公众号为CMOC-PUBLIC。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征得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共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