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次数:158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及教育部第35号令精神,制定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我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我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组 织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专业代表性,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2、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了解高职教育发展的形式和学院的教学现状,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4、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不搞自由主义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充分听取广大教师意见,由学院公开的遴选酝酿,亦可由教学部门组织教师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在充分考虑专业、职称、年龄结构等因素基础上由学院选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届满后根据相应办法和条件,重新推荐、研究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9-13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担任,负责主持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1人,秘书列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三、职  责

第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院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行业企业专家或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教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项目合作;

3、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四、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材料,由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议题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当事人,做好会前材料准备、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议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的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当会议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厉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