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实施细则
发布人:学生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16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证件,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本人信息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证明性材料是否一致,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生处学籍科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未批或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因患病、入伍服役等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入伍服役保留入学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持安徽省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性材料,在第一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特殊困难保留入学资格,需持证明性材料,经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入伍服役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其他情况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下一学年开学2周内,提交入学申请,其中因患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身心状况适宜在校学习的证明性材料。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要求,区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由各班级辅导员收齐学生证到学生处学籍科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所在系部报学生处办理退学。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和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缓考、补考及重修成绩等均如实、完整记入学生成绩册,对于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及学分。

第十三条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或考试周内进行。考核方式鼓励采用多元化,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平时提问、作业、小测试、实验报告、课程设计、实际操作、期末考试等综合评定。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院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职业教育要求进行考核方式改革,但要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由各系部在开课前审核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报告等评分标准不宜量化的考核可采用五级制,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其中考试课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成绩评定有异议,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部组织查验考卷。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或已获得学分,给予如实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来在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已修课程的成绩或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旷考、考试违规违纪除外),允许参加下学期举行的正常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再考虑平时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为准,补考仍不及格应重修。补考、重修成绩在学籍档案中如实记载并标注。在各项评优中补考及格科目,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计算。自学、自修性质的课程补考规则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取消考试资格、缓考、旷考、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须出示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认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可随下学期举行的正常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后的成绩,按实际(卷面)成绩进行评定登记,不及格者不再参加补考,应重修。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或考试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规违纪者,按“作弊”、“违规”等如实记录,不予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直接参加课程考核:

(一)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特殊困难,短期内不适合在校学习;

(二)经学院同意批准的工学交替或自主创业的学生。

免修课程的成绩一般以实际(卷面) 成绩评定,免修课程未通过者不予正常补考。

第一学期不予免修,免修课程由学生申请,系部审核,由教务处汇总报院领导批准。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申请免修课程需出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的诊断证明,体育类课程免修学生考核方式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考:

(一)综合素质类课程,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已经取得了较好成绩,经系部审核报学生处批准,综合素质类免考课程成绩按照“良好”或80分登记。

(二)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课程免考,参照《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课程成绩认定奖励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三)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课、体育课,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记为90分或“优秀”。

第十九条课程重修的组织实施

(一)重修课程门数计算方式

1.一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的,每学期进行考核的,则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3.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种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则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重修课程申报流程

1.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生主动向系部申请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2.教务处组织系部根据重修课程特点重修学生基础状况,安排重修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

1.重修课程教学必须在系部安排的时限内完成。

2.重修课程的教学环节、课程考核难度应按照教学大纲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要求。

第二十条综合测评考核,应当包括诚信教育、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其中思想品德主要从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等方面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主要从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进行诚信教育考核,对于考试作弊、学业、学术、品行有较大失信行为的当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且不得参与学生评优活动,当学期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给予撤销。社会责任学分依据综合测评考核中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分值给予。

第二十一条非毕业班学生每学年成绩不合格科目达到学年总科目1/2,给予留级;非毕业班学生累计成绩不合格科目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总课程数1/3及以上者,给予留级;凡非必须留级的学生给予正常升级,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在学生学籍档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分项,记录学生创新创业成绩。入选学院创业孵化基地或产生一定经济价值且在创业学院备案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主创成员(不多于3人)可申请免考创业类课程,免考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具体办法参考《188体育,188体育平台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课程成绩认定奖励办法(试行)》文件。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负责学籍档案管理,教务处负责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实施细则》和《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转入专业的招生批次或类别,应符合转专业学生的考生类型;

(二)特殊招生形式是指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统一高考成绩录取;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四)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期完成;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优先考虑。

转专业的流程:

(一)学院根据各专业师资、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

(二)学生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提出转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学籍科分别审核转专业理由和政策合理性;

(三)审核通过后,参加拟转入系部组织的专业测试,测试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拟转入系部根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接收转入学生,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正式办理电子注册、班级调整等相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转学根据《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转学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转学后成绩互认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六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伤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 根据考勤、学期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的;

3. 因创业等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的;

4. 其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特殊困难,经学院批准,可休学两年。学生因自主创业休学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

第二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到学生处学籍科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系部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病、伤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身心状况适宜在校学习的证明性材料;

(三)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退伍证等材料办理复学;

(四)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享受学院课程免考相关规定。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六)复学学生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或服现役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取消复学资格,按照退学程序办理,予以退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形者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六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符合留级条件而不愿留级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凡因上述1-6情形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学院研究决定做出退学处理,其中符合上述1-6情况退学的,系部在报送材料前应告知拟退学学生。

退学处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送达方式按照六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公布后15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对修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发放肆业证书,未满一学年者给予开具学业证明。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学院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做全面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在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其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测评达标,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一般为7月初和12月末。对于成绩特别优秀,修完所有科目且各科成绩均在80分(或“优秀”等级)及以上的,或者提前修满学分且获得安徽省教育厅认可的国家级比赛二等奖及以上的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学制年限2/3

第三十八条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可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院,由所在系评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系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组织对论文(设计)进行评审以及成绩的评定入伍前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且无需要在校参加课程学习的毕业班学生,在910日前向学生处学籍科提交由本人授权的如期毕业申请,学院可以准予如期毕业。

第三十九条在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也未达到留级条件的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需主动向系部申请参加“结业证换毕业证补考”或补交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材料,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具体步骤参照《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籍学历信息更改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代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以班级为基数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可以对因毕业等原因缺额的代表补选。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学生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院学生会委员;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有关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188体育,188体育平台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方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其中综合能力优秀的,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单项奖学金”。具体办法参见《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五十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对违法、违纪学生学院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学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前提下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系部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十条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施行细则》和《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记过及以下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满由学生处联合系部做出鉴定,若已经改正错误,给予解除处分,仍未改正错误可以给予延长处分期或者加重处罚处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开除学籍决定公布后1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纪检监察室、负责法律事务代表、教师代表、申诉学生所在班级代表组成,可根据申诉的内容从党委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团委、申诉学生所在系部抽调人员组成,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处分的申诉;

(二)对学院做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五)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六十九条处理。

第六十七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籍学生和经国家统一招生已被录取我院,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认定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院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国家、省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变更原处理建议的,应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重新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人通讯地址邮寄;网络公告。

第七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做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请求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491日)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